【本報訊】精神病患者或人在藥物影響下,神志會出現混亂,可能做出錯誤的決定,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一個人精神狀態差,不等於他精神紊亂的程度嚴重得「黑色白色都分唔到,或者將狗當作貓」,若那人的情況如此嚴重,他做出的決定,例如將貴重物品轉送他人,事後就可向對方追回。
黃國桐指出,要追回在神志混亂時送給別人的物件,必須提出證明顯示他作出有關決定時,不知自己做甚麼,才可證明該決定在法律上無效,故必須由精神科醫生進行評估,證明那人的精神狀態不能獨立做決定。如不能提出這證明,那人則屬於自願將物件送出也無法追討。
要數事主涉嫌神志不清之下分配財產,最終導致爭議甚或打官司個案中,最著名的莫過於已故藝人梅艷芳近億元遺產分配訴訟,梅艷芳母親覃美金的代表律師曾於○八年官司上指,梅艷芳臨終時曾因患有子宮頸癌,服食多種藥物之下,經常疲倦及不清醒,她在沒有精神能力立下遺囑,並把遺產成立一個信託基金,故入稟法庭,要求取回應得遺產。
而專家證人最終證明當事人,即梅艷芳是在清醒的情況下簽署文件,覃美金最終敗訴,只能繼續領取每個月十二萬元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