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事主已原諒並旁聽
辯方求情稱,卅八歲姓陳女事主已原諒被告梁開興(五十四歲),昨亦有到庭旁聽,但她在法官宣判後便匆匆離去。
法官判刑稱,辯方指被告因控制不住情緒才犯案,惟他並無暴力傾向,而事主亦承認她曾向被告稱會與另一男子往澳門,挑釁在先,需負部分責任。惟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令事主面上留下疤痕,影響日常生活之餘,更令心靈受損;其子亦會因目睹成年人互相傷害而心靈受損。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在○九年四月離婚,五個月後復合,並在荃灣大壩街安康大廈同居。今年五月廿四日晚上八時許,被告要求與事主歡好被拒,被告大發脾氣,拿起一隻瓷杯打事主頭部,又用碎片割傷事主右臉。
案件編號:DCCC 75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