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漢涉滋擾公眾還押

【本報訊】聲稱在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的家族公司工作十二年未獲應有待遇兼被解僱的內地漢,到「門常開」(新政府總部)外絕食露宿五日四夜申訴,竟申訴無門,於前日爬樹抗議,才一嘗所願與「老闆」見面,但換來被控引致公眾妨擾罪,昨被押解往觀塘法院提堂。裁判官下令將被告還押至明日,再決定是否批准他保釋外出。

無提「老闆」姓名

卅五歲被告宋新太,被控於九月廿三日,在中環新政府總部外爬上一棵樹,導致妨礙交通,造成公眾妨擾。控方指,被告於當日上午約八時二十分爬上樹,抗議他在內地的僱主,引來途人及傳媒的注意。五輛消防車及救護車到場戒備,引致交通擠塞。他於上午十時接受勸喻返回地面,並向警方表示這樣做是為引人注意,及對造成交通擠塞道歉。

被告在庭上稱,他於九月十九日來港請願,一連五日沒吃東西,在新政府總部外露宿四晚,在申訴無門之下,一時情緒激動才會爬上樹上。被告說:「談判員(於前天)說『老闆』來了,願意幫我。我對『老闆』感謝,情緒亦穩定下來。」被告更透露,「老闆」前日曾到醫院探望他。惟被告沒有提及「老闆」的姓名。

控方反對讓被告保釋指,被告是訪客,在港並無住址,擔心他會棄保潛逃。被告回應稱,他隻身來港看看「老闆」會否幫他,「老闆」探望他時留下一張寫有「老闆」主要助手電話號碼的字條,但警方收起那張字條。裁判官指示警方將該字條交還給被告,讓被告可與「老闆」聯絡。裁判官又下令於明日再帶被告到法庭,以處理其保釋申請。案件則押後至十月十日轉往東區法院再訊。

引致公眾妨擾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律師黃國桐表示,如本案被告爬上樹頂,控方便不能控以阻街罪。要證明公眾妨擾罪,控方要證明被告的行為是在公眾地方發生,並且必須要令大眾都覺得是帶來滋擾,如果只是個別投訴人或執法人員覺得是滋擾,罪名便不能成立。

案件編號:KTCC 508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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