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襲警惡父判監兒社服

的士「父子兵」在山頂廣場因抄牌問題與警員爭拗,兒子早前承認阻差辦公罪,父親則經審訊後昨裁定襲警罪成。裁判官判刑時直斥父子行為極橫蠻無理,更指控方的案情撮要太簡單,要至開審時聽取證人供詞才知事態嚴重;裁判官直言若知事發詳情,絕不會考慮替兒子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現因公平原則只能按報告建議判處兒子一百六十小時社服令,而父親則被判囚六周。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案情撮要由警方撰寫,律政司只在有需要時提供法律意見,因此對本案沒回應;警方發言人則指,需時了解本案案情及裁判官詳細判詞,暫時不便評論。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控方案情撮要由警方的案件主管撰寫,因為只屬「撮要」,詳盡程度當然不能與證人庭上供詞相比;惟控方亦應作相關檢討,例如在用作判刑參考的關鍵案情方面宜「落多啲筆墨去形容」,以免在判刑時誤導了裁判官。

首被告鄭敬耀(廿八歲)早前承認在去年十一月十日,於山頂廣場客運交匯處入口的雙黃線停車上客,之後拒絕交出駕駛執照予警員調查;次被告鄭頌騵(五十八歲)則否認同日同地襲擊警員許耀文。

裁判官昨裁決指,認為兩名警員均誠實可靠,二人證供亦符合醫療報告所述,因此接納二人供稱,即事發時次被告擋在警員葉榮輝與首被告中間,一手推向葉胸口令葉跌地,再踢傷另一警員許耀文後,突躺在地上自稱有心臟病並恐嚇會「吹雞叫的士圍住警車」。

倘早知詳情不會考慮社服

裁判官直指次被告的行為是不可理喻、不分青紅皂白維護首被告,連基本是非判斷也欠奉,令人十分反感,並指次被告應為自己惡行感羞恥。裁判官又指案件反映前線警務人員的執法困難及面對之壓力,法庭有責任保護執法人員安全,因次被告已有四項暴力前科,○三年被判監仍再犯本案,不排除有暴力傾向,故要將他判監以懲。

裁判官判罰已認罪的首被告時,直言控方案情撮要太簡單,直至證人作供後他始得悉事發詳情,直言「如果聽完審訊細節,係唔會考慮攞社會服務令報告」,他慨嘆書面描述始終與證人當庭作供有明顯分別,惟基於公平原則,只能參考報告建議判首被告社服令。 案件編號:ESCC 125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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