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集合不當作旅行團

【本報訊】根據法例規定,只有包括離港交通、住宿、編排活動全部三項或其中兩項的外遊服務才列作旅行團,而報團的收據上亦必須蓋上印花,可獲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故此,在香港以外地方集合及解散的一天團並非法例定義下的旅行團,旅行社毋須在此類一天團的報團收據蓋上印花,因此參加此類一天團的旅客,並不受旅遊業賠償基金及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的保障。

非旅遊業基金保障範圍

旅議會總幹事董耀中指出,在深圳集合出發的一天團,因為團隊出發地點不在香港,不涉離港交通和住宿,故不符合賠償基金的保障。他提醒旅客參加一天以上的旅行團時,要留意報團收據上有否蓋上印花。

署理旅遊事務專員羅淑佩表示,旅遊業賠償基金現滾存有五億元,足夠賠償給受夢想假期倒閉影響的旅客。至於不在港出發的旅客,有關方面正設法協助他們。羅又謂,該旅行社和旅議會正尋找方法,協助受影響團友。

報團收據上蓋有印花的旅客,一旦遇旅行社倒閉,旅客亦可獲旅遊業賠償基金的保障,獲得相等於九成團費的特惠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