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釐清墮胎法律定義

胚胎乃精子及卵子結合產品。由單一細胞一分為二、二變四、四變八,逐漸長出肢體器官完整胎兒。是故,在母體內的胚胎被視為生命,因為產生嬰兒的自然過程已經開展。

但在人體以外,透過人工精卵結合產生的胚胎,是否亦被視為生命?似乎仍沒有清晰界定。法律規定,沒有被進一步應用的人工產生胚胎,須在指定期限銷毀,不得在人體外進一步培育。這規定是禁止在母體外的人工環境下,完成懷孕及產子過程。既然未被使用的人工產生胚胎,須按規定銷毀,依香港目前法例便可理解為不視此等胚胎為生命;法理依據可能是這些胚胎處母體之外,若按自然規律而不經人工介入,根本沒有機會發展成為嬰兒。

反過來看,若此等人工產生的胚胎,已經植入母體之內,以同一法例的立法原意理解,胚胎地位便截然不同,因為胚胎已有機會發展成為嬰兒,故根據法律已是生命。

在母體內的胚胎雖是生命,但本港法例容許懷孕未滿二十八周前墮胎;條件是由兩名醫生簽署,確認懷孕嚴重影響孕婦健康,以及須在認可醫院進行。

按上述分析,把錯誤植入婦女體內的胚胎取出,可能已是墮胎;若然在進行這項手術之前未經兩名醫生簽署確認,或並非在認可醫院進行,便屬非法墮胎。我建議律政司考慮此法律觀點,以決定是否對有關人士及機構採取法律行動,同時從速釐清墮胎的法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