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錄口供 須監護人在場

【本報訊】法律界人士指出,警方如要對兒童或十六歲以下的青少年進行會面或錄取口供,必須有監護人在場,除非在非常罕有的情況下才可行使酌情權,否則有關口供可能會被法庭拒絕接納。

法律界人士龔靜儀表示,警方向疑犯錄取口供時,須遵守「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引」,當中指明,警務人員如要接見兒童或十六歲以下的青少年(不論是否涉嫌犯罪),在可行情況下,應盡量安排一名家長或監護人在場。不然,亦應在一名非警務人員並與該人士性別相同的人面前進行。

法庭可拒接納違指引供詞

她表示,只有在非常罕有情況下,警方才可不按指引接見未成年人士。如警員確實違反指引,在沒監護人陪同下向未成年人士錄取口供,有關供詞可能被法庭拒絕接納。

另一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指,警員向未成年人士錄取警誡供詞,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因為未成年須受到足夠保護。他又謂,警方要檢控任何人士,均要有充足證據,不能單以有關人士經常與涉案疑犯吃喝玩樂,便認定該人士參與犯罪。

至於涉案五名被告只有一人年過十六歲,雖面對嚴重控罪,五人昨押解上庭時均一臉無知、稚氣未除,其中被辯方指為「品學兼優」的第五被告更染一頭金髮。各被告應訊期間表現疲累木無表情,頭髮凌亂。

辯方代表昨為各人申請保釋時指,除第四被告畢國維今年中三輟學後淪為雙失外,其餘四人均就讀中二或中三,昨亦有家人到庭旁聽,當中三名被告無刑事紀錄,首被告及第四被告疑涉黑社會背景曾遭警司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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