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石水渠街租客求逆權侵佔

【本報訊】一個家庭四十多年前以二百廿元向親友租用灣仔石水渠街一個單位,怎料該親友突然心臟病發逝世,該家庭便一直居於單位並無交租,且如業主般繳付該單位的差餉及大廈維修費用。居於該單位逾四十二年後,女戶主昨日正式入稟高院,向法庭申請以逆權侵佔方式取得該單位的擁有權。

稱居住逾40年 業主已逝

原告曾肖又名曾小興(均譯音),被告是死者陳潔卿(譯音)的個人代表。入稟狀指,原告的丈夫李富信(譯音)是死者親友,雙方在六八年達成口頭協議,原告付死者月租二百廿元,以租用涉案位於石水渠街金石樓的單位(下稱該單位)。

入稟狀指死者當時居於皇后大道東某單位,原告丈夫每月往探望被告時會以現金交租,租金亦有按時作出調整。至七九年七月時,原告的次子往探訪死者時,發現死者在家暈倒送院後證實是因心臟病發不治。原告一家自此繼續居於該單位,原告子女結婚後亦陸續搬走,而原告丈夫亦在○五年去世。

一直繳付差餉及維修費

原告指稱她與丈夫自七九年七月起,即死者過世後,一直有繳付該單位的差餉,亦如業主般繳付大廈的維修費及安裝設施等費用,他們並有替單位換窗框、水喉管等。原告指在業主過世後,她已在該單位居住已廿年,亦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十二年可逆權侵佔期限,因而要求法庭頒令她獲該單位業權。

據土地註冊處的資料顯示,死者是在六五年以四萬一千五百元購入該單位,之後至今該單位沒有買賣紀錄。記者昨往上址查訪,金石樓是一幢唐樓,環境僻靜。大廈沒有升降機,居民出入均要行樓梯。而原告單位無人應門,附近住客確認該單位有人居住,但對原告所知不多。

案件編號:HCA 117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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