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電視上賣廣告,呼籲市民關注公平競爭,原意應該是為快將訂立的《公平競爭條例》做路演。然而,諷刺的是,儘管政府帶頭提倡公平競爭,仍然有人批評《公平競爭條例》一點都不公平,而政府更有帶頭製造不公平的嫌疑。
一向以為,制訂《公平競爭條例》是為了保護中小企業競爭力,其實不然,縱然說是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惟很多細節都向大財團傾斜。舉例說,政府聲言要確保所有商業招標都是公平、公開進行,但是,一些佔據財力與壟斷地位的企業,卻利用串謀定價與壓價等手段取得標書,中小企業雖可在公開的平台與大企業公平競爭,但他們的力量早已意味勝算微乎其微。
《公平競爭條例》不能夠令現存的壟斷情況土崩瓦解。如大型超級市場的市場佔有率高達七成,儘管條例獲得立法,但由於進入市場的門檻太高,潛在競爭對手實在太少亦太弱,法律亦未必有追溯力,財團逍遙法外、繼續壟斷謀取利益的情況未必能杜絕。
有人亦說,在《公平競爭條例》之下,政府才是市場上最大的壟斷者,這是由於條例沒有言明法定機構需要受條例約束,這便是為法定機構的壟斷行為背書。有人批評,政府的政策諸如限量賣地,讓港鐵、馬會、貿發局等機構做獨市生意,引入巴士配額制和設立專營制度等,使得大部分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核心服務都被大財團左右,而政府就操控這些壟斷來謀取經濟租值,真正的壟斷者其實就是特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