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力爭高院審敗訴

【本報訊】廉政公署早於○八年一月落案起訴蔣麗莉串謀詐騙,案件同月首度提堂,當時律政司認為案件判刑不會超過監禁七年,已打算將案交由區域法院審理,但蔣麗莉認為在高院受審會對她更公平,先後兩度提出司法覆核,更力爭到終審法院,但最終未能遂願,案件擾攘近三年始正式開審。

律政司為本案選擇審訊地點時,其中一個理由是判刑輕重。律政司認為,即使蔣被定罪,判刑也不會超過監禁七年,而區院可判處最高監禁刑期為七年,故決定將案交區院審理。豈料此決定令蔣強烈不滿,更引起連串訴訟。

向終院申請仍不獲受理

蔣麗莉認為,案件交由法官和陪審團一同審理,會對她更公平。她同年三月第二次提堂時,已罕有地要求在有權判處更高刑罰的高院受審,但不為律政司理會。蔣遂於五月首度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律政司侵犯她在陪審團面前受審的權利。她其後雖懷了身孕,仍繼續與律政司周旋,但於○九年二月敗訴。

她同年六月第二度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現行法例授權律政司決定審訊地點並不恰當。高院指其第二次司法覆核的申請理據不足,拒絕受理。

她未有罷休,相繼向上訴庭及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但仍不獲受理,案件終排期在去年十二月於區院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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