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案 誤解供詞 亂判被告有罪

屯門醫院有殮房服務員被指涉嫌長時期收取殯儀公司賄賂,以在處理遺體時,向行賄人士提供種種優待。其中三名服務員被裁判法院裁定公職人員串謀接受利益罪成。高院昨處理三人的上訴時,指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被告的供詞內容,並將之用來印證污點證人的證供而將被告定罪,裁決不穩當,故決定撤銷三名上訴人的定罪。

三名上訴人盛強虎(五十五歲)、黎志惠(六十五歲)及薛文矩(五十五歲),被控在九二至○七年間,以其殮房服務員的公職身份,串謀收取利益,去年八月經屯門法院裁判官陳慧敏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分別判囚十四至十八個月。上訴人向高院上訴,昨獲暫委法官杜麗冰判處得直。

三人上訴得直 官不下令重審

原審證供指,三名被告與兩名認罪後轉為污點證人的同事,系統性收取殯儀服務商賄賂。有行賄的殯儀商所負責的遺體獲得特別關照,放於冷氣較足的雪格,如遇雪格不足而要「孖鋪」,遺體也會放在上方,免被壓住或被屍身滲出的分泌液玷污,被告更會提供潔淨床單來包裹。亦有行賄的殯儀商可提早在辦公時間前領取遺體,行內人稱為「早出」。

杜麗冰昨在判詞指,控方的主要證供來自污點證人指證,原審裁判官信納其證供,並於判決時以被告的警誡供詞作為支持污點證人證供的佐證。但杜官指裁判官錯誤理解了警誡供詞的內容,她舉例指,被告曾在警誡供詞中提及「早出」的做法,裁判官便認為,此段供詞印證了污點證人指被告受賄後准許遺體「早出」。但其實被告在警誡供詞中,純粹指出有上司會容許「早出」的行為,跟受賄與否根本無關。

杜官不能排除裁判官的整個判決,可能都受諸如上述的錯誤理解影響,故決定撤銷原審定罪。由於三名被告至今已服了過半刑期,杜官亦決定不下令重審案件。

案件編號:HCMA 89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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