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歲保安員在大廈當值期間,對一名往補習的七歲女童起色心,將她帶到護衞室內抱着對方大肆非禮,包括吻嘴及臉並撫摸胸部。每當有途人經過時,他即放下女童並「耍走」途人後繼續非禮,淫辱近廿分鐘後,女童借機始能逃走,事後告之家人報警。被告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裁判官嚴斥他是懦夫,但色膽包天幹出惡魔行為,並指他當時可能有快感但對女童而言,則比地獄更不堪,將被告重囚十四個月。
案發時任保安員,現無業的被告方坤培,被控今年二月十一日於旺角某大廈的護衞員室內非禮七歲女事主。辯方指他已婚,育有的兩女一子均已出來工作。
有少許「撞聾」的被告,因聽不清庭上說話,需法庭提供助聽器協助。當裁判官將他判監後,他仍顯得一臉茫然並喃喃自語稱:「我都未求情!」
裁判官判刑時嚴斥被告色膽包天,工作當值期間肆意妄為侵犯女童,且是精心計算挑選獵物的懦夫,明知事主只有七歲無力反抗,故可讓他飽嘗獸慾。官又斥責他在途人經過時仍不收手,「耍走」途人後繼續其禽獸行為,明顯並非一時衝動,否則當時應即時收手。
裁判官又指本案有加刑因素:「事主得七歲咋,你幾歲呀?六十六歲啦,做得佢阿爺、阿公有餘!可以做嘅,唔可以做嘅你都做咗!」官亦指他所做的是惡魔行為,並稱:「你當時可能好有快感,但對女童連地獄都不如!」裁判官指法庭需保護不同年齡的女性,判刑需具阻嚇性,以帶出正面訊息,法庭亦不能容忍被告此類色魔出現。
案情指被告在二○○九年底任職涉案大廈的保安員,在今年二月十一日下午,讀小二的七歲女事主到該大廈內的補習中心,但沒有人應門。被告遂帶她到護衞室內坐下,傾談了兩分鐘後,將她抱起坐在他膝蓋上,事主驚至不敢作聲,期間被告吻她臉及嘴,又問事主有否鍾意他,之後再伸手進她衣服內摸其腹及胸部,整個侵犯過程約廿分鐘。
期間有三人包括兩名教會牧師途經警衞室,一度查問為何事主會在內,被告見到有人即放下事主並代為回答。事主後來見到有補習同學路過,藉此趁機逃走,回家後告知家人報警及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KTCC 266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