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漢狎六男童候判

已有妻兒無業漢暗地裏對男童有性興趣,五年來接連侵犯了六名十一至十三歲男童,事後給予對方數百元報酬。有受害男童為賺快錢,不但自願獻身,還充當小淫媒,介紹男同學給無業漢認識,事後還與男同學對分「肉金」。涉案無業漢昨於高院承認與未成年男子肛交、非禮、對未成年人士做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十二項罪名,被告還押至四月廿七日待索取他的背景及心理報告才判刑。

被告李國偉(卅七歲、無業),報稱曾任職物業經理,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已婚,並育有一名歲半兒子,妻子為內地居民。

案情指,此案涉及六名男童,身份以A至F作代表。被告於○五年某日首次犯案,他經過一名叫「Tommy」的中間人介紹,認識當時十一歲的F。被告帶F到Tommy住所,以陽具摩擦F的臀部,事後給了F二百元。案中第二名事主E,也是透過Tommy認識被告出賣肉體賺錢。在○五年五月至九月間,當時十三歲的E兩次跟隨被告往深水埗一賓館,與被告肛交,每次收款二百元,期間被告更為E拍攝淫照。

第三名事主B,在○六至○七年間兩次與被告肛交,年僅十二歲的B,每次肛交可獲五百元報酬。B還為被告「扯皮條」,介紹同齡同學C予被告認識。B、C兩童在○六年夏天一同離家出走,由於缺錢,B便介紹C往賺快錢。期間C曾與被告肛交兩次,兩次B都在旁觀看,C亦將兩次肛交收到的「肉金」與B均分。至於第五名事主A則在○九年十二歲時,經學校一名叫阿「馮」(譯音)的學長介紹認識被告,A在去年夏天,兩次在阿「馮」在場下,遭被告以陽具非禮臀部。

被捕揭手機藏慾照

案件最後一名十一歲事主D,去年七月離家出走,獨自在深水埗閒蕩時遇上被告搭訕,D遂跟隨被告到對方住所度宿。期間被告趁D熟睡時將他非禮,又偷偷脫掉D的褲子拍攝淫照,並以一百元利誘D為他手淫。之後警方接獲舉報,於同月三十日拘捕被告,並在被告手機找到涉案淫照。被告在被捕後承認,對十一至十四歲的少男有偏愛。而警方則透過被告手機找到六名事主的聯絡方法,確認上述罪行。

案件編號:HCCC 3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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