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同居男搬走 外籍人追樓

【本報訊】外籍人士在同居八年的男性朋友搬走後,透過律師發信予對方追討財物,惟對方沒有理會,外籍人士遂行動升級,昨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稱,二人聯名持有的羅便臣道單位實為其所有,友人所佔的兩成業權只是以信託形式持有,外籍人士並要求追討回遭對方拿走了的電腦、ipod及一部Mini Cooper S開篷車。

羅便臣道單位值1330萬

原告Neil Timothy Mowbray,被告王社夫。原告報稱居於涉案的羅便臣道單位,被告報稱地址是葵涌一間中學。入稟狀指,原告與被告在○二年開始同居,至去年十一月八日被告才搬走。原告稱二人○八年三月聯名購下涉案的羅便臣道單位,作價一千三百卅萬元。

根據土地註冊處的資料,原告佔單位八成業權,被告則佔二成。原告指被告所持業權只是以信託形式代原告持有,故該單位的業權全屬原告所有,原告去年十一月去信要求被告交回業權但被拒。

原告又要求被告交還一部Mini Cooper S開篷車,並指被告在未得原告同意下便駛走該車,並當成「有如他自己部車」;原告又指被告拿走了值十二萬元的電腦及兩部共六千元的ipod,他曾發出律師信追討亦不獲回應,遂興訟追討。

案件編號:HCA 44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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