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車廂狎女客傳道人判監

沒有穿內褲的中年傳道人乘搭港鐵列車時,被指隔着運動褲,以勃起的陽具摩擦女乘客大腿事後被捕。被告經審訊後,昨於東區法院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裁判官強調不會因他案發時沒穿內褲而對他存有偏見,但因女事主的證供可靠,最終將他定罪及判監廿一天。辯方即時替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最後批准被告以一萬元保釋。

被告吳漢超(四十七歲)被控去年九月十三日,在一列由北角駛往炮台山的港鐵車廂內非禮年約廿餘歲的女事主。裁判官判刑時指,香港地少人多,故必須嚴懲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干犯非禮的人,加上被告在月台及車廂內,曾先行用腹部碰撞女事主以「探路」,之後才用下體摩擦對方的大腿,令案情更見嚴重,縱然被告的家庭背景及在教會貢獻良多,但亦對求情幫助不大,故判他即時入獄。

被告聞判後不禁深呼吸一下及面露苦笑,未幾即低下頭露出痛苦神色,又似力有不支的坐在椅上,經提點後始重新站立起來接受宣判,期間他不時要用雙手按着桌面支撐身體。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已婚,育有一對子女,現時是在柴灣平安福音堂擔任傳道人,亦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裁決指,女事主作供時詳細講述案發經過,即使她庭上供詞與警方口供有出入,但觀乎她事發後表現激動及不住飲泣,顯然受事件困擾,不認為她在錄口供時有心說謊,故接納她是可靠的證人。

另一方面,警員為被告搜身時發現他沒穿內褲,他在警誡下承認曾用下體接觸事主,印證了控方說法。裁判官強調不會因被告沒穿內褲而對他存有偏見或加以針對,此舉無疑令事主更易感到其凸起陽具。裁判官排除了被告意外接觸到事主的可能性下,裁定罪成。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

案件編號:ESCC 44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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