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耳聽,卻不用腦思考所見所聞,一廂情願冠以既定結論,對事物武斷定性,此乃不少人理解世界的方法。
近期最明顯例子就是把三月六日堵塞中環街道抗議財政預算案人士,定性為「暴力示威者」。憑甚麼達此結論?憑現場攝錄的片段和影像,以及憑某些口述或文字報道及評論。影片和影像可受拍攝角度及剪輯影響,但一般而言比報道及評論客觀。
有在現場當值的電視台攝影師事後致電電台,謂示威者動輒就喊警察打人,連警察無心與記者碰撞亦高喊警察打記者,肆意謾罵等。暫且不說新聞攝影師所作所為是否違背須客觀記錄事實的守則,但若受眾用腦思考他的描述,是否會把「暴力」二字加諸示威者頭上?肯定不會。
何謂暴力?在某些情況下使用指插、掌摑、拳打、腳踢,甚或用刀、用棍、用腐蝕液體、用火、用槍炮炸彈等,傷人、毀壞公物及私人財產。三月六日的示威者有上述行為舉動嗎?完全沒有。當場目擊及攝錄,只見示威者站着、坐着或臥着,不肯離開而已,絲毫沒有使用暴力。示威者被胡椒噴霧弄致口水鼻涕齊來的痛苦樣子、被抬走時的掙扎狀,亦不可定性為暴力。
總而言之,動武的是警察,而非示威者。把後者定性為「暴力示威者」乃不用腦的結果;至於警察使用的武力是否可定性為暴力,看官不妨用腦思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