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思樂冰糖漿疑過期

葵涌石籬商場7-11便利店店東,昨晨收到用作製造飲品「思樂冰」的糖漿後,發現紙箱上的生產日期為去年十月底,根據指引懷疑糖漿已過期逾兩個月,擔心影響顧客健康,故立刻停用及投訴。不過,7-11發言人回覆指,糖漿今年五月才過期,亦無收到其他店舖投訴,正就店主出示的指引作出了解。店東揚言稍後會聯同區議員向食環署投訴,要求總公司解釋。

店東羅先生稱,兩日前訂了一箱思樂冰糖漿,該糖漿由牛奶公司製造。昨晨八時許,他收到貨,紙箱標明生產日期為去年十月廿八日,但他持有的總公司給分銷商的指引表明,思樂冰糖漿有限食用期為五十四日,換言之去年十二月底已過期。他稱,曾通知分區經理到場,有人聲稱﹕「唔關我哋事……」

羅續稱,荃灣海濱花園7-11半年前亦發現過期思樂冰糖漿,近日大埔及元朗都有類似情況,質疑公司品質監管有問題。他擔心顧客飲用過期思樂冰會引致不適,一旦出事持牌人需負責任,並批評總公司及牛奶公司事後無明確指示,其他店舖亦無收到停用指示。

葵青區議員林紹輝表示,如果過期食品流出市面,對消費者會造成影響,為加強保障,貨物必須清楚列明有效食用期,若發現有問題,應即時禁用。

「去年10月生產 54日為準」

7-11發言人回應時稱,已向提供糖漿的供應商了解事件,並派員到有關7-11了解,且在荃灣葵芳區多間店舖抽查同一批貨源,證實糖漿生產日期是去年十月,貨品單據清晰列明最佳食用日期是今年五月,並無過期。至於羅所出示的資料,發言人稱,公司正在了解其資料來源,並強調無收過其他店舖有關糖漿過期問題,重申供應商送貨有一定期限,店舖發現貨品過期應該拒收。

羅獲悉有關回應時稱:「我做咗十幾年,從來唔知有咁長有效期,一直以包裝上生產日期計起嘅五十四日為準,唔用貨品單據嘅日期嚟計﹗」他強調會要求總公司就事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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