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男子涉嫌策劃在新鴻基中心行劫解款員案,在案中曾替被告做聯絡工作男子,昨以特赦證人身份在高院作供。他稱被告曾指若找到人幫手搶劫,可得十萬元酬勞,他遂找一名在內地認識的朋友幫手找人,並多次與該朋友到新鴻基中心視察,又購備電槍等。
首被告黃文豪(卅二歲)與次被告陳慶祥(卅三歲)被控一項串謀搶劫罪。男證人王龍基(卅一歲)供稱○七年任職舞台燈光技術員時認識當時任運輸工的次被告。次被告在○八年三月時,向他透露想找數人搶劫解款員。王想起內地認識的朋友朱志坤,次被告答應成事可給朱八十萬元,次被告又與朱各用另一電話卡聯絡。
王續指,他與朱曾到灣仔新鴻基中心視察,又替次被告到深圳買電槍,並在次被告安排下把電槍運回港交給朱的人。王當晚隨朱到大美督見到兩名「準劫匪」,其中一人看似只得十七、十八歲,另一人則約似廿五歲。王表示,朱最後決定在同年六月六日凌晨行動,他有轉告次被告,惟當日凌晨三、四時,朱致電他稱聯絡不上「那班人」,之後連朱亦失去聯絡,他即時告知次被告,次被告稱可能「出咗事」,但亦指他們倆都不在現場應沒問題。
案件編號:HCCC 182, 2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