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有權檢控違例吸煙市民

【本報訊】根據《警察通例》第六章《行為及紀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警務人員或文職人員不得於任何警察或政府樓宇(包括租用樓宇)內吸煙,包括所有室內公用部分如樓梯、升降機大堂、走廊及洗手間,但單位指揮官特定劃作吸煙區的地點則不包括在內。現時除了控煙辦外,共有四大政府部門都有權檢控違例吸煙人士,警方也是其中之一。

為加強控煙,政府於○九年九月一日起,就禁煙實施定額罰款制度,並將五個政府部門納入執法單位,包括警務處、衞生署、食環署、康文署以及房屋署。因此,現時除了控煙督察外,所有警務人員、衞生督察、小販管理主任、街市助理、房屋署事務主任以及康樂事務經理等公職人員,都可執行《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

根據條例,以上獲授權的人士都可向於法定禁煙區內或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或攜帶燃着香煙、雪茄或煙斗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一千五百元。任何人收到通知書後,則需於二十一日內繳付罰款,違者可被罰更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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