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不良營商 堵漏必須徹底

接二連三有連鎖瑜伽中心結業,社會上要求杜絕預繳式消費陷阱的呼聲愈來愈大。在輿論三催四請下,港府終於「轉軚」,計劃將強制設立冷靜期的建議,由原來只規管時光共享使用權產品及非應邀式到訪的上門推銷服務,擴闊至涵蓋美容、纖體、健身及瑜伽等服務。然而,修訂建議仍然有不少漏洞,能否真正保障消費者權益,尚是未知之數。

事實上,針對瑜伽中心的投訴與日俱增,早已到了不管不行的地步。消委會去年共接獲五百多宗瑜伽中心的投訴,當中三百多宗涉及倒閉,有關金額逾三百萬元,創四年來新高;早前有調查發現,兩成受訪者曾遇過不良營商手法而蒙受金錢損失,逾六成人贊成政府立法設立合約冷靜期。儘管民意昭昭明甚,但當局對規管預繳式消費陷阱仍然大唱慢板,甚至一度堅持以行業劃線,拒絕為美容及瑜伽等行業設立合約冷靜期,直到瑜伽中心頻頻出事,市民怨聲載道才踢一踢動一動,與其說是從善如流,倒不如說是後知後覺。

當然,後知後覺總好過不知不覺,問題是,港府今次的修訂建議,留下不少尾巴,根本無法徹底解決問題,特別是規定合約有效期需不少於六個月,才可享有冷靜期,並容許消費者及供應商在雙方同意下取消或縮短冷靜期,在在給予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機。

俗語說,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正如有立法會議員指出,不法商人可透過折扣、禮品或優惠等,誘使消費者簽訂少於六個月的合約,商戶甚至可將一份長約「斬件」成多個少於六個月的「短約」,逃避法例規管;其他可能出現的取巧招數,還包括在客人舊約未完就提早要求客人續約,結果新合約未生效前,冷靜期已過。另一方面,有業界人士反映,冷靜期並不能解決消費者因瑜伽中心結業而造成的損失,有人則擔心冷靜期會被人濫用,令正當經營的瑜伽中心資金管理混亂。

上述憂慮並非多餘。大家可以看到,之前結業的部分瑜伽中心,即使明知自身問題多多,經營困難,仍繼續招收會員,賺盡最後一分錢,面對這種迹近詐騙的營商手法,就算有合約冷靜期也無補於事。

再說,包括瑜伽在內的美容健身行業競爭日趨激烈,經營者為求促銷,無所不用其極,除了游說顧客以現金一次過繳付大筆款項,購買年期較長的會籍外,有的聲稱接收了倒閉公司套票的客戶,要求消費者以更高價「補購」套票;有的則以招募廣告代言人為幌子,實際要求對方付費購買服務,吸客手法五花八門,無奇不有。當局獨沽合約冷靜期一味,能否有效保障消費者,不能不令人懷疑。

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的諮詢早已結束,在規管預繳式消費方面,社會各界提出了不少可行建議,包括要求商戶將客戶預繳的費用存於獨立戶口,規定預繳服務商戶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的履行合約保證金,以至倣效旅遊業議會向消費者徵收印花稅,設立賠償基金。當局僅針對合約冷靜期下工夫,攻其一點,不及其餘,實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我們認為,擴大合約冷靜期的適用範圍,只是杜絕不良營商手法的第一步,治本之道,在於全面堵塞法例漏洞,徹底清除不法商人害人騙人的土壤。否則的話,「瑜伽苦主」、「美容苦主」乃至「纖體苦主」等,還將陸續有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