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塗改醫生證明玩殘被告

律政司對《私隱條例》另類演繹,令人無所適從!有市民要求律政司提供醫生證明信件作賠償參考,當局竟以私隱為由,將醫生信塗改後才發放致失效。在市民追問下當局又突然指個案獲條例豁免重新發放。立法會議員與法律界人士均指處理手法有商榷餘地,認為有必要釐清內容,免有「用條例壓人」之嫌。

糜先生退休後靠出租物業維生,○九年三月在荃灣張貼招租街招期間遭食物環境衞生署職員檢控,混亂間不慎誤傷職員。同年十一月,食環署透過律政司向糜追討受傷職員的醫療費用。糜坦言雖並非有心傷人,仍願承擔責任,惟要求當局提供醫生證明信及單據作參考。

文件失效質疑可信性

不過,糜獲發的醫生證明信醫生姓名及簽名俱欠奉,「封信明明寫住『沒有醫生簽名及以大楷書寫的醫生姓名即告失效』,咁即係點?」糜質疑有關文件之法律效力,多番向食環署及律政司追問及投訴,均獲覆有關做法符合《私隱條例》。

不過,月前糜先生再接獲律政司補寄之「完整」醫生證明信副本,並且聲稱醫生證明信可以獲得《私隱條例》豁免。「有乜理由連律政司都唔知道法例㗎?」

律政司發言人未有就上述事件作正面回應,僅稱有關醫生信正本本身從未涉及任何錯誤、虛假或偽造,及後取得法律意見,認為有關文件副本可獲豁免受資料保障原則限制,遂將完整的醫生證明書及醫療報告副本轉交予糜。

稱私隱為由塗去姓名

食環署發言人則解釋,將醫生簽名及姓名及有關員工之身份證號碼塗去,乃根據個人私隱條例指引,惟徵詢法律意見後,得知有關情況可獲私隱條例豁免,即將完整文件副本交予律政司。

「被告一樣係當事人,點解要塗咗(醫生簽名)唔畀當事人知?」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陳淑莊坦言,事件雖不涉及文件真偽,但對當局處理手法大感莫名其妙,直指律政司有責任辨清條文。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稱,醫生證明信須由醫生簽發方屬有效,而醫生之姓名及簽名均屬公開資料,並不涉及私隱;至於有關資料是否需要被塗去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不過正常人都知醫生紙要有醫生簽名先有效,佢哋(食環署及律政司)塗咗個簽名再畀人又真係有啲奇怪!」

記者 蕭智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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