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週刊》判頭版刊道歉啟事

【駐台記者張偉御報道】台灣《壹週刊》(下稱《台壹》)又因不實報道被判敗訴。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昨日以《台壹》為刺激銷售量,以聳動標題、文字侵害《自由時報》名譽,判決《台壹》需在《自由時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二○○九年一月出版的《台壹》,以台灣的「自由時報陷外交洗錢醜聞」為標題,報道特偵組查辦扁家機密外交弊案清查資金流向時,發現有部分機密外交經費,是由《自由時報》相關人員簽字領走,作為刊登「入聯公投」廣告的費用。《自由時報》認為《台壹》的報道嚴重損害他們的企業形象,向士林地方法院提出起訴,要求《台壹》應於《自由時報》頭版與台灣《蘋果日報》刊登半版道歉聲明、及於《台壹》封面以四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聲明。

違反真實陳述平衡報道原則

雖然《台壹》在法院審理時辯稱,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撰寫報道的記者已盡查證義務,且已平衡報道,並無故意侵害《自由時報》名譽。但法官認為,《台壹》明知《自由時報》領取的是「入聯公投」廣告費,但卻因要刺激銷售量,吸引讀者,即以聳動標題、文字報道,已違反真實陳述、平衡報道之原則規範。且該標題亦足以誤導未能閱讀報道全文之讀者,對《自由時報》陷於外交洗錢醜聞印象,判《台壹》敗訴,需在《自由時報》頭版以八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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