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公司負責人涉違放債例

【本報訊】易達財務負責人連同三男子今年七月至九月被指放債時,涉嫌收取借款人六百至一千元手續費及四千二百元擔保金,違反《放債人條例》;同案還有另一男子涉嫌刊登沒有展示放債人牌照號碼的廣告傳單。五男子昨於東區法院提堂,他們均否認控罪,獲保釋至一月廿六日先進行預審。

五被告依次是劉榮之(廿五歲)、財務顧問;吳鴻維(卅六歲)、易達財務負責人;詹錫祺(廿五歲)、商人;蔡亮(廿二歲)、文員及林偉俊(廿三歲)、侍應。

其中劉及吳各被控兩項向借款人要求酬金或報酬罪,詹及林各被控一項相同控罪;蔡被控一項刊登沒有清楚展示放債人牌照號碼的廣告傳單罪。

案件編號:ESCC 535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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