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一名男司機因酒後駕駛罪成被罰款及停牌半年,但署方竟懵然不知,如常安排身繫停牌令的他駕車接載同事,直至他另涉一宗刑事案始被揭發,即署方在他停牌了五個月後才得悉事件。他其後因此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停牌期間駕駛等罪成立,判監十五個月及停牌兩年。他昨日向高院上訴,法官指上訴人雖然停牌期間駕駛,但只是執行日常職務,有關行為是否有濫用職權及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要進一步探討,將案押後一月五日再審。
上訴人黃連基(五十歲),於去年三月因酒後駕駛罪成,被判罰款五千元及停牌半年,但他沒有將其停牌令通知漁護署並繼續返工;而一直被蒙在鼓裏的署方,如常安排他駕車接載同事往返北潭涌郊野公園。
上訴人其後再涉及另一宗刑事案件,被法庭裁定外出時備有偷竊工具罪名成立。署方於去年六月收到偷竊工具案的文件,到八月才揭發他原來因酒後駕駛罪成被停牌,立即禁止他再駕駛。
而署方發現事件時,上訴人尚欠一個月便停牌期滿,署方於是報警。上訴人否認曾在停牌期間駕駛接載同事,但他在觀塘法院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在今年七月裁定他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六項停牌期間駕駛罪成立,判他入獄十五個月及停牌兩年。
法官昨日審理此宗上訴時,表示本案有別於其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件,並舉例指前高級警司冼錦華免費召妓或其他公職人員偷拍裙底春光照,都是有濫用職權的犯罪要素;但上訴人在案中只是執行漁護署交給他的日常職務,他是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仍有待探討。
另外,上訴人涉及的備有偷竊工具之定罪,在去年上訴後獲判得直而撤罪。
高等法院當時判決指出,上訴人於二○○八年在西貢寓所附近踏單車時,被指身上懷有兩支「士巴拿」,涉嫌偷取路牌被捕,但是,上訴人當時沒有用梯和其他輔助工具,而且他身高「唔超過普通人」,根本接觸不到有關的路牌,基於案中疑點重重,判他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63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