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規限下,三輪單車除了不可載人,更不可改做電動車,不過本報就發現有工程公司使用的三輪單車,疑改裝成電動車於單車徑上行走,涉嫌違例。
疑以電動三輪單車進行的工程位於吐露港大埔一段,本報記者日前到上址視察,發現約有六至七架電動三輪單車,車身底部均裝有電池。由於該工程沿單車徑展開,每個工程點與點之間的距離約百多米至數百米,期間需要運送水泥,懷疑有工人為節省氣力,遂以電動車運送代步,有部分三輪單車在運送一段時間後,須返回附近一停車場換電。
記者觀察期間,工人每當發現有人路過,即會改以腳踏踩車,裝作若無其事,似是知道電動三輪單車並不合法,惟一轉身或無人經過,工人便會再啟動電動模式以省腳力,不過車速不快,與平常踏單車的速度相若。
本報聯絡有關工程公司查詢,該公司負責人陳先生承認,該批三輪單車從內地訂購來港,本身已備電動模式,但為了合乎本港法例,該公司已拆除三輪單車的電池,要求工人踏單車運貨。對於本報眼見工人驅動電動模式,陳表示會了解有關情況,調查是否有人違例再裝上電池。
根據現行法例,電動的單車和三輪單車均被視為機動車輛,有其特定的規格要求,且須取得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