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八達通案或傳召私隱專員

【本報訊】八達通早前被揭發出售「日日賞計劃」的客戶個人資料圖利事件後,有巿民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八達通控股有限公司索償,案件昨日提訊。審裁官明言八達通獎賞有限公司早前已被裁定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更證明八達通控股是該獎賞公司的主事人,惟八達通控股的代表堅持其公司與搜集市民資料的獎賞公司決策無關,拒絕和解外,更考慮會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報告申請司法覆核。法庭將案押後明年三月廿八日再訊。

申索人求50元感情賠償

申索人黃永傑,是民協的社區工作主任,要求五十元的感情賠償;被告人是八達通控股有限公司,申索人將會加入八達通獎賞有限公司(下稱獎賞公司)列為第二被告人。

審裁官指私隱公署早前裁定獎賞公司違反私隱條例,而公署的報告亦指被告是獎賞公司的主事人,故需就獎賞公司的過失承擔責任。

被告的代表表示獎賞公司搜集市民資料違反私隱條例這點不會反對,但拒認與獎賞公司屬主事人關係,並且就此點會傳召參與董事局會議的公司秘書、參與八達通策略計劃的推廣部職員以及資料保障主任出庭作供外,亦考慮就公署的報告內容申請司法覆核。

申索人則表示會依賴私隱公署的報告及傳召私隱專員出庭作證,審裁官考慮後.將案押後明年三月再訊,期間待雙方提交證人口供及讓被告一方決定會否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SCTC 366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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