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獨居紅磡板間房的搬運女散工,因不滿鄰房十六歲「死o靚仔」「寸嘴」和大力閂門,遂向對方淋潑通渠水,令他兩邊臉留有永久疤痕。被告被捕後才被發現她原來有精神分裂及幻聽,她兩周前於高院承認一項蓄意淋潑腐液使人嚴重受傷罪,當時法官對精神科專家僅建議她接受四個月精神治療有所保留,要求辯方再向專家澄清,將案押後至昨天。最後法官接受專家解釋,判她四個月醫院令。
對於法官就醫院令的憂慮,被告蔡秀卿(四十七歲)的代表律師昨引述精神科專家之回應,指被告雖患有精神分裂症,有被逼害妄想及幻聽,但自今年六月她轉往小欖精神病中心還押及接受治療後,情況已大為改善,並對日後繼續接受治療態度積極。若法官按建議判他四個月醫院令,即表示她會留在小欖近十個月。
據專家解釋,被告在醫院令期滿後,會轉往青山醫院繼續治療。之後她要經過一個由醫生、心理學家、社工等不同界別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審核,通過才准出院,而且大多數個案,都會命令病者要在中途宿舍居住,經進一步審核才准回家。
法官聽畢解釋後,對此安排感到安心,他判刑指淋潑腐液的行為邪惡,就算認罪亦要長期監禁,以保障公眾安全。但本案被告犯案時患有嚴重精神病,且無犯罪前科,為其康復着想,遂按專家的建議判她四個月的醫院令。控罪指被告在今年二月六日於紅磡環順街某單位的板間房內,向十六歲蔡姓男事主淋潑腐液。
案件編號: HCCC 32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