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浸會大學中文系女教授吳淑鈿的八十七歲父親,去年在沙田第一城循斑馬線過馬路時,遭途經的七人車撞倒後傷重不治。區院早前裁定肇事司機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成,只判他監禁一年和停牌三年。上訴庭昨接納律政司提出上訴,大幅加刑一倍半,改判監禁兩年半及將停牌期延長至五年。
被告的律師昨形容,事件是較為輕微的危駕致死案件,並且強調被告只是判斷出錯。
不過,上訴庭多次質疑被告的講法,指在斑馬線發生交通意外不可能會是小事。法官麥機智稱很多駕駛者在經過斑馬線前不會停車,只是減慢車速,盼前方行人盡快過完斑馬線,這種危險駕駛文化要制止。
法官鄧國楨亦表示,法庭要向駕駛者發出訊息,博取行人會盡快過斑馬線的心態並不要得,況且設置斑馬線的地區多數是有老弱婦孺要過馬路的地方,電視廣告也教人在斑馬線過馬路安全,駕駛者經過斑馬線前應準備要隨時停車。駕駛者衝燈撞倒行人尚可能基於見不到行人,但明知斑馬線有人過馬路而不停車及撞倒行人,情況更為嚴重。
案發去年五月廿一日中午,五十九歲被告黃偉雄駕車往第一城,擬接僱主的兒子放學。當被告途經肇事斑馬線時,雖見到吳淑鈿的父親與一名菲傭正過斑馬線,但以為他們會趕及過完斑馬線而未有停車,結果撞倒涉案兩人,吳淑鈿的父親更傷重死亡。
政府律師昨指,危駕致死罪的最高刑罰在○八年由監禁五年倍增至監禁十年,案件是在加重罰則後十個月發生,事發時正值中午,視野良好,事發現場附近有商場、街市、學校、幼稚園及很多警告駕駛者要減速留意學童標誌,加上意外是在斑馬線發生,原審法官鮑理賢判刑過輕和違判刑原則,上訴庭應加刑。
案件編號:CAAR 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