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釣船主甩非法載客罪

【本報訊】保釣行動十多名成員,去年五月準備乘漁船「釣魚台二號」由香港往釣魚島海域宣示主權,但出境前被海事處扣查。事後海事處票控船主羅堪就及船長,指船隻未獲允許載客及滅火器具不足,原審結果罪成罰款。羅堪就上月就非法載客罪名上訴高院原訟庭,昨日法官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此項定罪。

暫委法官陳慶偉昨日頒布書面判詞,判上訴人羅堪就得直。法官指出,案件的關鍵是案發時船上除上訴人、船長及輪機操作員外,另外九人是乘客還是船員。控方及原審裁判官以此九人無操作輪船資格、並指他們受查時正在喝酒進食,便指有關人士是乘客,其實基礎十分薄弱。法官指出,船員可以負責伙食清潔等事務,未必都要懂得操作船隻。有關人士在船上吃喝,亦與他們是否船員無關。此外,原審時裁判官花大量時間審理船隻出海是否捕魚的問題,亦與事件關鍵無關,裁判官是「捉錯用神」。

案件編號:HCMA 54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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