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辦孤兒院 港社工涉姦女童

香港社會福利署註冊社工兼註冊慈善團體「香港施比受協會」創辦人李國華,在雲南省開設孤兒院期間,涉嫌在當地性侵犯兩名在該院舍寄住的女童,案件昨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主控官在開案陳詞透露,被告曾多次到雲南探訪,期間與同一名未成年女童發生數次性行為,當中首次更涉及強姦。主控官又指,即使有其他女童同宿一房間,被告亦照樣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甚至即使他身在香港,亦透過網絡視像與女受害人大玩網絡性愛。

被告李國華(四十九歲)行動不便,須用拐杖扶持到庭,他在庭上一直很留心地聆聽。他否認七項罪名,包括一項強姦、五項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非禮罪,控罪發生在○五年九月至○七年七月,涉及女童X及Y。

完事後給100元掩口費

主控官在開案陳詞透露,被告○三年在港設「香港關懷孤兒協會」及「香港施比受協會」,同年與中國雲南省西雙版納自治州勐海民政局合作設立「仁愛兒童之家」,照顧孤兒及家庭無法照料的孩子。被告每年往雲南的院舍探訪二至三次,每次逗留約兩星期,被告在院舍內有個人的房間,又要院內兒童稱他「乾爹」。

女事主X的父親○三年被判入獄,母親無力照顧X而安排X到院舍居住。○五至○六年間,X的朋友帶她到一所區內旅舍的房間,X在房內見被告給錢她的朋友,該名友人之後便離開,被告後來在房內將X強姦。事後被告給X一百元人民幣,又叫X不要將此事告訴別人,否則不許她入住院舍。

透過視像玩網絡性愛

被告之後買很多小禮物如MP3機、衣服等給X,又給X銀行提款卡,並准X享用被告的房間及電腦。

○六至○七年間,被告到雲南時帶X等三名住院兒童到附近的打洛鎮及布朗山旅行,四人在外留宿時共用一房,被告與X同床,被告在另兩童看電視或在床上時,照樣與X性交。X又曾在兒童之家被告的房內與被告性交。

被告返港後,X有次帶Y及另一朋友到被告房內玩電腦,Y曾見過X與被告利用網絡視像交談時脫衣,被告並展示生殖器及自瀆。被告又曾在Y睡覺期間入Y房摸Y胸部,Y伸手阻止被告才離開。香港警方○八年接獲舉報,同年九月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HCCC 18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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