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新銀行女經理朱麗詩(卅四歲),於○八年四月卅日在買迷債文件上,冒客戶簽名,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偽造罪,判監四個月,成為首位因出售迷債時違規而被定罪和判監的銀行職員。她提出減刑上訴,並形容自己因「懶夾蠢」而犯案。
高等法院昨日判她上訴得直,撤銷其刑罰,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五日提堂。法官表示,朱於事發時已向大新銀行辭職,冒客戶簽名也不是為賺佣金,只是為了在購買迷債限期前完成交易。
雖然銀行事後要退回廿萬元投資款項給案中客戶,但朱在冒簽時,根本無意及不知道會令銀行及案中客戶損失。基於案情特殊,毋須判朱即時入獄的刑罰,在判刑前會准朱繼續擔保。
案件編號:HCMA 52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