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壓銷售 擬罰款100萬及監七年

【本報訊】為打擊層出不窮的層壓式銷售手法,港府建議修例明確界定「層壓式計劃」的定義,並建議即使不涉賣貨,「拉人入會者」亦需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刑罰由現時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提高至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七年。但有立法會議員擔心規管範圍過大,會影響本港自由營商手法,若修訂條例含糊不清,可能有市民誤墮法網。

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昨討論修訂《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議員陳鑑林擔心條例規管範圍過大,促請當局小心處理,否則影響業界自由營商手法。他亦擔心,純粹想「賺外快」的市民被誘騙參與計劃而誤墮法網,籲當局訂立明確指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解釋,參與人士是層壓式計劃的延續者,故有需要負刑責,除非能提出證據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加。她明白本港是自由營商社會,強調修例並非打擊直銷活動。她表示,收集議員的意見後,稍後亦會諮詢公眾意見,預計明年首季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並於本財政年度完成立法。

不良營商冷靜期涵蓋太少

另外,政府諮詢公眾,有關立法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將於本月底結束。當局建議就旅遊會籍及非應邀式推銷界別設立冷靜期,多名議員均質疑冷靜期涵蓋的行業太少,未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蘇錦樑稱,金融、物業交易及醫療等已有專業機構監管,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擴闊監管範圍至美容及纖體等服務業,已可打擊商戶高壓或利誘式推銷及誤導性遺漏,認為毋須一刀切設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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