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的自願醫保計劃的謬誤之處,是拿出五百億元來補貼,據說可補貼二十五年,即每年二十億元。把五百億元放進去,這個醫保計劃便不但是自願,也是政府補貼。但是,為甚麼要這樣大數額的補貼呢?
政府的理由是投保包括高風險病患者,保險公司一定不接受投保,因為只虧不贏。政府把公帑送進去,便不只包括治療的成本,還有私營醫療機構的盈利,以及保險公司的額外費用和盈利,公帑的實際使用價值便打了一個大折扣。除非政府推行這個計劃的目的,是擺明向私營醫療機構和金融保險公司輸送利益,即另一種官商勾結,否則的話,有甚麼道理要這樣做呢?
公營醫療機構的規模大於任何私營機構,因而產生巨大的規模效益和各種報酬遞增的好處。醫療質量決定於設備和醫護人才,先進設備愈來愈昂貴,降低成本的方法只能是增加使用率,這方面公營機構絕對優勝於私營機構;而醫護人才往往依靠在工作中積累知識與經驗,公營機構在這方面也必然優於私營機構,分工配套合作的作用,在龐大的公營機構才產生出最大效果。於是,每年二十億元的錢投入公營醫療機構的效果與作用,必然大於拿去補貼私營醫療機構和金融保險公司。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為甚麼我們的高官與專家不懂呢?
要送錢給私營醫療機構,其實,當前內地來港人士對醫療的需求這麼龐大,它們已分身不暇,何需政府特別照顧?對於保險公司,政府要做的是監督而不是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