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美記者徐蕙娟、駐英記者章怡報道】立法會議員余若薇指市民發起遊行抗議司法判決的行為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其「護法」言論不但激起港人憤慨,英美權威學者及法律界人士亦大表質疑,直指余若薇所言在英美等國家絕不成立,公眾有權對已判刑案件提出己見,這亦是建基於言論自由的基礎上,當中並不會構成藐視法庭罪。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系及政治科學系教授高恆(Joshua Cohen)指出,公眾對各級司法判決表達意見,是美國民主傳統的一部分,以往從未構成對司法獨立的損害或對法律的不敬。高恆說:「實質上,由於美國的制度建基於主權在民,所以大眾對判決表達意見非常重要,尤其是當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與憲法有關時。」
專門研究民權課題的美國哈佛大學法律系教授兼該校司法刑事學院院長蘇利文(Ronald S. Sullivan)指出,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公民有權就法庭判決表達不滿或意見,包括以示威及公開批評的方式,只要在反映意見的過程中,不影響法庭運作和秩序或違反法庭命令即可。
蘇利文舉例說,「若被告被判罰款的話,便要依法罰款,然而被告亦有權在法庭以外,向全世界以任何方式表示不滿。」
他更指,在美國,法庭裁決引起公眾不滿的事非常普遍,近年加州多次就同性婚姻的法庭判決,每次都引起敗方強烈不滿。
另外,英國資深華人律師鄧漢聲也指出,根據英國法律,公眾有權對已判刑的案件提出自己意見,這乃建基於言論自由基礎上,並不構成藐視法庭罪。
他指出:「市民對法官判刑不滿,有表達己見的權利和自由,無法例定明不可這樣做。市民有市民意見,法官或者政府聽不聽則是另一回事,而且只有律政司才有權決定是否覆核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