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圖滅證 的士司機加監

【本報訊】新界的士司機在○六年撞死一名過斑馬線的老婦後,不但不顧而去,而且意圖毀滅證據。區域法院去年裁定他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判他監禁兩年八個月及停牌兩年。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被告的監禁刑期及停牌期分別加至三年三個月及四年。另一方面,被告亦同時上訴要求推翻原審定罪和減刑,但都一併被駁回。

五十八歲被告廖國鎮,在○六年九月廿一日清晨,在青山公路撞死正用斑馬線過馬路的七十三歲婦人鮑惠英。廖在意外發生後不顧而去,並將肇事的士交到車房更換車牌和維修,意圖毀滅證據。

狂撼老婦不顧而去

政府律師昨向上訴庭指,根據上訴庭以往一宗判例,衝紅燈撞死人的司機以監禁三年為量刑基準,而超速在斑馬線撞死人與衝紅燈撞死人的罪責最少相同,甚至更嚴重,加上被告在意外後未有停車,事後更為求逃避罪責而干擾肇事的士,被告應被判監四至五年。另外,停牌期亦應要延長至出獄後的十二個月及十八個月,否則判罰停牌便失去意義。

上訴庭法官則回應稱,被告於清晨時分在斑馬線撞死人,只是沒有看清楚現場環境,罪責未必比衝紅燈嚴重。上訴庭法官續表示,司機在撞倒人後不停車,可能是一時膽怯,但其後大可鼓起勇氣自首。不過,被告當日沒有停車,繼而不報案,最後更干擾證據,行為幾近妨礙司法公正,在道德層面來看,被告在意外後所作的行為,一件比一件墮落。原審區院法官判刑時,下令被告在意外後干犯的三項罪行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令被告毋須為不報案及干擾證據額外受罰,整體刑期值得商榷。上訴庭稍後會補發判案理由書。

案件編號:CAAR 3 / 2009 & CACC 34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