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正研究動用「消費者訴訟基金」,協助受八達通事件影響的市民提出訴訟。
「消費者訴訟基金」的別名是「集體訴訟基金」。過去,消委會曾經動用這基金協助雷曼苦主向相關銀行提出訴訟,惟當時有憂慮是事件涉及投資失利,而非在消費行為及過程中出現問題,因此對於動用「集體訴訟基金」與否,當中是否恰當,社會各界頗有爭議。
這次事件,涉及八達通公司出售客戶個人私隱資料圖利,顯現是一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子,消委會固然有介入協助的理由,亦有動用「集體訴訟基金」的道理。但有人認為,一直依靠「消費者訴訟基金」處理這些涉及龐大公眾利益的事件,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並未觸碰到問題核心。
真正問題在於香港未有「集體訴訟」機制。現行香港有「代表訴訟」機制,與集體訴訟相似,但當中條款更嚴格,不易符合起訴的要求。有見及此,去年十一月,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引入集體訴訟機制,讓訴訟一方選出代表向法院提出起訴,其他成員享有「零成本」優惠。有關裁決更對日後同類案件有法律約束力。
過往民間人士缺乏資源,且對司法制度不了解,而大企業坐擁資源,並有律師團護航,民間難以跟企業對撼;但當有集體訴訟機制,配合法援和成立正式的集體訴訟基金,民間擁有資源和法律知識,加上裁決又有法律追溯力,大公司的行為自然受到約束。惟至今,「集體訴訟」機制仍是只聞樓梯響,無良企業猶如「無王管」的局面可以持續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