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婚婦人涉嫌企圖販運女子到加拿大賣淫而被香港警方通緝,她為移民加國向警方申請「良民證」,但一直不得要領,遂透過律師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強制警方考慮向她發出「良民證」。案件昨於高院處理,法官聆聽陳詞後指,若警方現時發給她「良民證」,只會誤導加國政府,法庭認為無理由要警方誤導外國政府,故駁回她的申請兼要她付訟費。
申請人劉少貞(約卅多歲),現時身在加國,其丈夫是加拿大公民,兩人育有兩名兒子。
由於警方懷疑申請人與企圖促致他人賣淫及企圖販運人口到加國的事有關,○七年想找她協助調查,但她當時已離開香港,警方遂將她列為通緝人士。劉於○七年申請移民加國,並向警方申請俗稱「良民證」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警方卻要求她先聯絡調查上述販運人口案的案件主管,才決定是否發證,期間則暫停處理其申請。她拒絕警方要求,並透過律師就事件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的做法是侵犯《基本法》賦予港人移民他國的權利。
法官昨裁決時指,警方一貫做法是不會向受調查人士發「良民證」,若今次警方發證予劉,便會誤導加國政府誤以為她沒有案底兼且沒被警方調查;即使警方做法違反《基本法》,法庭也無理由要警方誤導加國政府,故不會處理警方是否違反《基本法》的問題。法官續指,法例無規定警方必須以「良民證」方式證明一名港人無案底,又指警方在本案中已提供多份誓章交代事件,故建議劉可用有關誓章向加國政府證明自己的情況。 案件編號:HCAL 98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