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聰反擊稅局追3.4億

陳振聰在龔如心千億元遺產案被判敗訴後,被稅局追討逾三點四億元的欠稅。陳其後提出反對,但稅局認為他未有在一個月期內提出反對,拒絕考慮。陳因此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稅局只是把評稅通知書寄到一間十多年前曾替他處理物業投資的律師行的舊地址,質疑稅局根本不想給予他在限期內提出反對的機會,要求高院強制稅局考慮他的反對理據。

陳振聰發言人稱,不就事件評論。被問及陳的行蹤及近況時,發言人也不作評論。另外,稅局不評論個案。

入稟狀指,陳振聰由十多年前起,在香港從事物業投資,曾委託高李葉律師行為他處理部分物業投資。他於九五/九六年度的報稅表填報了三個通訊地址,分別是他的稅務代表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地址、高李葉律師行地址及他的威豪閣住址,並在其後的課稅年度再加了山頂寶雲道的地址。

曾聲稱無薪金無做生意

陳於○四年向稅局遞交個人報稅表,聲稱自己無單獨持有物業、無薪金及無做生意,故不用交個人物業稅、薪俸稅及利得稅。他於同年與妻子譚妙清就兩個聯名物業遞交報稅表。陳自此之後沒有再與稅局通訊,也無收過個人報稅表。

至今年四月廿四日,陳看電視午間新聞時,才知道稅局已向他發出逾三點四億元的評稅通知書(見表),透過記者取得一份稅局入稟區院向他追稅的文件副本。陳向稅局查詢,得悉稅局只把評稅通知書寄到高李葉律師行的舊地址,而沒寄給他的稅務代表。高李葉律師行更表示無收過稅局寄給陳的信件。

陳認為,稅局似乎只是根據龔如心遺產案的判決,指龔於○五及○六年給他逾二十億元服務費,向他徵收利得稅,但未有考慮到他曾在案中出庭作證說有關款項是龔送給他的。另外,陳又覺得稅局高估他應繳的物業稅。陳透過律師向稅局提出反對評稅。不過,稅局堅持已按法例把評稅通知書送到已知的陳振聰最後通訊地址,指陳在通知書發出一個月期限後才反對,拒絕考慮陳的反對理據。

入稟狀稱,在龔如心遺產案審訊期間、判決當日及警方拘捕陳時,傳媒都有跟進事件,全港都知道陳當時住在歌賦山道,但稅局僅把評稅通知書寄到高李葉律師行舊址。

當稅局向陳派發追稅通知書及追稅的入稟狀時,又懂得派到其歌賦山道住所、數碼港辦公室、寶雲道的舊址及陳名下其他物業。

指稅局應考慮反對理據

陳認為,稅局未能提供可信的解釋,只能推斷稅局是選擇性履行職責,未有把報稅表和評稅通知書派到較易讓陳收到的地方,如果陳及時收到通知書,不可能在一個月限期內置之不理,稅局因此有失職,法庭應強制稅局考慮陳的反對理據。

案件編號:HCAL 7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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