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最終表示其個人及政治團隊都不會在今日的「五區公投」中投票,今次是自回歸以來,特首第一次決定不在立法會正常選舉或補選之中投票。有人批評此為特首「開壞先例」,會影響市民的政治取態和「公投」的投票率,並阻礙公民意識的發展。
有人說,選舉只是一個制度,制度背後透露了一種「選舉權」的理念。簡單來說,法律保障市民可以投票、可以投白票,亦可以放棄投票,這謂之選擇權。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首只是一個職位,但他亦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自然享有選舉權。特首投票是運用了其個人的選舉權,不投票亦是一種選舉權;況且法律上既然未能夠取締「公投」的叛逆行為,那麼,特首依政治道德辦事,不去投票亦無不妥。
縱觀澳洲、新加坡、阿根廷等國家,他們的國會選舉實行「強制投票」的制度,市民不投票的話會被罰款。有人說,這個制度可以提升投票率,使得被選舉出來的人更具廣泛代表性;但亦有人質疑,市民並沒有不投票的權利,而是只能投票或投白票,是否違反保障人民自由選舉權利的基本價值?
選舉只是一個制度,投票率只是單純的數字運算而已,但反對派卻每一天都將制度和投票率掛在口邊,甚至把制度、投票率和民主自由混為一談,混淆視聽;尤其把投票和不投票的決定變成「人」「鬼」分界,將不投票者妖魔化,這是否扼殺香港人的選舉權?這又是哪門子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