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時有四十二名消防處行動組消防區長或以上職級人員,獲配消防處行動專車,好讓他們可隨時趕赴火場指揮,消防處聲稱為減輕對候召人員的家庭生活影響,遂准他們在辦公時間外用專車接載親友作私人用途。至於其他紀律部隊,則對部門車輛作私人用途有嚴格規定,違規者甚至會遭紀律處分。
消防處表示,有關消防人員每日廿四小時、每周七日需隨時候召,除非獲准休假或暫時不用當值,否則須候召即時往火場或災場擔任指揮工作,故獲配專車及無線電通訊系統、警報器、閃光訊號燈及防暴網等設備,以執行行動職務;為盡量減低執行職務時對家庭生活的影響,故人員可利用專車在辦公時間以外辦理私人事務,包括接載家人或朋友出外用膳及娛樂等。
該處承認,該做法容易被市民「誤會」為濫用,但強調安排已最具成本效益,亦為職管雙方接受,又指人員在辦公時間以外用專車「有必要」,已制訂內部指引供人員遵守。
至於其他紀律部隊,除部門首長外,均沒有設置專車供高級職員使用,其中海關、懲教署均指,部門人員使用車輛時需依照政府的《總務規例》規定,如不適當使用政府車輛,須悉數繳付涉及的費用,有關人員或會遭紀律處分。
警方則指,僅警務處長可免費使用部門車輛,用途不限,副處長則可免費使用部門車輛或政府物流服務署車輛往返住所與辦公室,每日只限來回各一次,若以公職身份應邀出席活動亦可使用有關車輛。
物流署指出,各個部門可按其運作需要讓人員使用政府車輛,以執行職務或其他獲准活動(如參加訓練),政府車輛在道路行駛並無特權,惟緊急車輛或特別用途車輛在執行職務時則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