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醉駕 阻嚇不足 苦主促永久停牌

【本報訊】為加強打擊醉酒駕駛,港府建議修訂法例,對違例司機採取三級遞進式刑罰制度,即是血液中酒精濃度愈高,停牌期愈長。不過,有立法會議員和去年初落馬洲六死大車禍中的死者家屬均認為刑罰仍欠阻嚇力,港府應加入永久停牌罰則。相關修訂今日刊憲,下月十二日提交立會,最快年底前實施。

根據港府建議訂立的三級刑罰制度,最低的第一級,首次定罪最短停牌六個月、再定罪停牌兩年;第二級首次定罪停牌一年、再犯停牌三年;第三級首次定罪停牌兩年,再犯停牌五年。

不過,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鄭家富認為港府建議的罰則明顯欠缺阻嚇力,他建議每級罰則的首次初犯定罪依次提高為一、二及五年,當中第三級再犯由五年改為永久停牌。

他亦建議,港府應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最短停牌期由三年增至十年,加強阻嚇力。工業傷亡權益會則認為,不論喝多少酒,只要涉及酒後駕駛就需要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