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國建國之初,僅軍人執行任務時犧牲,才可獲頒革命烈士,及至一九八○年,國務院頒布《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普通百姓若因保衞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而壯烈犧牲的,也可按規定,被授予烈士稱號。烈士是中國最高政治榮譽,當中最著名者可說是雷鋒。
根據內地民政部指,獲提名為烈士的人民,會被先調查其犧牲資料的正確性,包括向原有單位或部隊查問,約見目擊事件者取得資料,以證明事件真確程度,以至了解清楚犧牲者直系家屬情況等,若調查後發現資料屬實,則再由地方國家機關或其所屬企業,報請國家民政部審批。
一般而言,烈士家屬可獲八十個月烈士生前基本工資的一次性撫恤,而符合規定條件的烈士父母、配偶及子女等,每月並可獲定期撫恤。內地現行定期撫恤金標準是城鎮每人每月一千二百七十多元,農村則為每人每月八百卅多元。撫恤金標準會隨生活水平及通脹而提高。
部分獲封烈士的市民所屬市政府,更會額外批出所謂「褒揚金」,其中北京的烈士「褒揚金」金額高達二十萬元。
內地最家喻戶曉的烈士雷鋒,乃解放軍士兵,一九四○年出生於湖南長沙,六○年入伍。雷鋒一生助人立功無數,例如六○年八月撫順暴雨成災,抱病的他堅持與戰友徒手掘地道洩洪,經七日七夜終成功掘開地道。他六二年在路面指揮戰友的軍車倒車時,遭曬衣的方木擊中頭部殉職,終年僅廿二歲。毛澤東於六三年三月五日曾發表「向雷鋒同志學習」題詞,更將三月五日定為「學習雷鋒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