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醫務委員會健康事務委員會主席趙承平拒絕對個別個案置評,但他表示,《醫生註冊條例》和《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都有條文指出,醫委會健康事務委員會的聆訊中,不容許有大律師或律師在場。有醫委會委員認為,判定醫生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行醫,純粹是醫學判斷,毋須由律師代辯護。
趙承平指出,醫生只能單獨出席健康事務委員會聆訊,但他仍可向律師徵求法律意見。醫委會委員兼醫學會會長謝鴻興指,醫委會依法辦事。他個人認為,健康事務委員會決定醫生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繼續行醫,是純粹醫學判斷,不需交由法庭判決,接受聆訊的醫生可呈交醫學報告證明個人健康情況,交由委員會審閱判斷若繼續行醫會否危害病人福祉。他指出,健康事務委員會處理的醫生個案主要是涉及精神或情緒問題。
另一名醫委會委員蔡堅則表示,他個人認為接受聆訊的醫生應有權聘請律師代表,有醫生提出司法覆核,正好由法庭作判斷。
根據醫委會年報,僅極少數醫生接受健康事務委員會聆訊,○八、○五、○四、○三及○一年各有一宗,最後均裁定醫生的健康狀況適合繼續行醫。因健康理由被委員會裁定不宜行醫,需暫時除名的個案,近十年只有一宗。私人執業眼科醫生莫華英因患慢性病,康復之期難以估計,去年被健康事務委員會裁定不適宜執業,停牌十二個月及刊憲除名。而對上一宗為九九年西醫盧尚禮濫用鎮靜劑,裁定精神上不宜執業,但獲緩刑三年,期間需接受精神科醫生診治,並禁止管有及處方危險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