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打麻醉針 Q醫生求覆核

醫務委員會接獲投訴,指一名男醫生自行注射引致流行樂壇天王米高積遜死亡的麻醉藥「異丙酚」後在聯合醫院內半昏迷,為決定他的身心健康是否適宜行醫,決定把個案先交由轄下健康事務委員會進行聆訊,並已進行了首次聆訊。聆訊原定於明日繼續,但該名醫生搶先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健康事務委員會禁止醫生在聆訊中聘請律師的機制違憲,要求高院裁定之前的聆訊無效及日後准他請律師出席聆訊。

繼續執業亮起紅燈

自稱「Q醫生」的申請人指,健康事務委員會聆訊屬「私人」性質,涉及一名醫生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宜繼續執業,如他的身份在司法覆核階段被公開,會對他造成不可挽救的影響,故要求法庭下令將他的身份保密。

醫委會於去年三月接獲投訴指,Q醫生於○八年十一月四日上午自行注射「異丙酚」(Propofol)後,在聯合醫院手術室的男更衣室內半昏迷。醫委會於去年七月致函給他,指他可能違反專業操守,要求他解釋。

醫委會其後收到一份獨立精神科專家報告,決定邀請他先出席健康事務委員會聆訊,並提醒他在聆訊中不可以聘請律師。聆訊於今年一月廿六日開始,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陳述其案情後,無傳召證人,Q醫生決定接受盤問。

稱委員會錯誤指控

入稟狀指,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當日向Q醫生作出一些嚴重的指控,例如指他偷竊衞生署和醫管局財物及偷運物品,並對他提出錯誤的指控,例如把「異丙酚」誤當成危險藥物及誤指他無為危險藥物保存適當紀錄,更亂用「成癮」、「戒癮失敗」之類的精神科術語和嘲笑他。

聆訊原本押後至明日續審,但Q醫生早前已發律師信,要求醫委會不可將一月廿六日聆訊的證供用於日後的紀律聆訊,並於上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健康事務委員會禁止醫生在聆訊中聘請律師的機制是牴觸《人權法》的公平審訊原則。

入稟狀稱,Q醫生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無法作出恰當申辯和自保,面對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一些可能涉及刑事罪行的問題時,更無人提醒他有權利保持緘默,令他因此得不到公平審訊。

案件編號: HCAL 3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