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泥頭車司機去年初於林錦公路駕車載同男東主往工作時,疑因煞車系統失靈,車輛失控撞向行人路旁護土牆,東主被拋車外亡,司機被控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罪。法官昨於區院裁決時指不能排除被告肇事前一刻發現腳掣失效;而運輸署驗車主任事發後驗車時,將迫力皮「回復原貌」,疑有關做法會破壞數據,令案中存疑點下裁定被告無罪,法官並要求運輸署檢討有關驗車方法。
卅二歲被告簡志輝被控去年二月中在林錦公路危駕貨車,令五十一歲男子簡肇康死亡。運輸署昨回應指負責檢查肇事車輛職員,是借調到警務處工作,檢查程序由警方制訂。警方發言人回應會了解法官在庭上作出的意見,但是,未有透露現時檢驗肇事車輛的程序以及負責的人手數目。
法官裁決時認為,驗車主任在檢驗肇事車輛後,理應將該車之煞車系統轉至「合格正常水平」,但對方卻多此一舉地將煞車皮與迫力鼓之間的空隙「回復意外時的原貌」,法官批評此舉不但破壞證供,更直指對方可能知悉其行徑會毀壞數據而決定「毀屍滅迹」。
案件編號:DCCC 92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