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處理證供的方法上本末倒置。
2.未有充分考慮偽造○六年遺囑屬不可能的理據。
3.錯誤分析兩名○六年遺囑見證人的證供。
4.不應將○六年遺囑摺痕當作偽造遺囑的有力證據。
5.不應將○六年遺囑的墊底紙,當作偽造遺囑的有力證據。
6.錯誤接納華懋筆迹專家的證供,不應拒絕陳振聰的筆迹專家證供。
7.錯誤地指龔如心無意將遺產留給陳振聰。
8.基於道德上不接受陳振聰的行為,無正確評估陳振聰與龔如心的親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