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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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女爭產勝訴分2000萬

逾八千萬元巨額遺產,挑起養母女之間的恩怨。養女去年興訟高院,指養父去世逾十五年,養母仍未分配遺產予她;而養母則反駁指控養女只會向她索錢,甚至曾出手打她。面對難審的家庭事,法庭只能依據法律斷案,指出養母這些指控不能作為抗辯理由。法官昨裁定養女勝訴,下令養母要依法分配遺產,估計養女因此可分得約值二千萬元的遺產。

原告陳潔雯(卅七歲),被告呂玉卿,判詞透露原告為被告的姊姊所生,原告五歲時,由被告及其已故丈夫陳貴清向法庭申請將她領養,被告與夫另外亦領養一名兒子。

被告為遺產管理人

至九四年六月陳貴清(下稱死者)去世,但並無留下遺囑,而被告則在一九九七年獲高院頒發遺產承辦書,成為亡夫的遺產管理人。據當時呈交法庭的遺產列明表,死者遺產包括有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及九個物業,九七年估計共值逾八千二百萬元。

原告去年十月入稟,指被告成為死者的遺產管理人已十二年,但仍未把遺產分予受益人。原告曾親自及透過律師要求被告分產或提供帳目,但都沒有結果,被告甚至要她提交領養的憑證。原告因此要求法庭頒令,要被告公開死者的遺產帳目及分產。

打養母非不分產理由

案件兩周前經審訊後,法庭昨頒下判詞指,被告在聆訊時表示有抑鬱及情緒低落的情況,又指原告不關心及不尊重她,每次找她都只是索錢,去年二月更曾毆打她。被告指稱當年做領養手續,只是為了方便原告日後升學。不過法官認為,原告當年是在合法法例下由被告及其亡夫領養,法律上是死者女兒,有權獲分配死者遺產。至於被告的其他指控,法官認為不構成不分產的理由,故判原告勝訴。

由於死者去世時並無立遺囑,法官因此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規定,下令死者遺產分配如下,先將遺產中的個人物品撥給被告,餘額先扣除遺產稅,再先撥五十萬元予被告,餘款再分成四份,被告可得兩份,原告及其弟弟可各得一份。按此估計,原告可以分得的遺產約值二千萬元。

案件編號:HCMP 205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