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二歲被告陳亨,案發前於屯門一中學任教英文科,案發後已辭職。他早前承認十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五項非禮罪,控罪指他於去年五月九日至六月五日間,先後在佐敦聖地牙哥酒店或其荃灣綠楊新邨寓所內,替九名年僅十一至十五歲女童製作兒童色情相片、非禮其中四名女童、並在寓所電腦內管有廿四張拍攝未成年女童胸部及私處的影像。
拍照逐件剝 乘機摸胸索吻
法官昨判刑指,本案所有受害人均為「九十後」在港出生女童,被告利用女童對成為「o靚模」的憧憬及百多元酬勞,成功誘使未成年少女甘冒被侵犯甚至性命危險,到陌生地方向陌生漢裸露身體拍攝性感照,法官坦言,對女童之行為屬愚昧無知還是初生之犢實在無從而知,所有女童未遭更大程度性侵犯、虐待或非法性交,實屬不幸中之大幸,當中有兩女童心理受創對異性失去信心,日後需接受心理治療。
法官續指,被告自小六已患有孌童癖,接受精神治療及宗教協助亦徒勞無功,終在案發期間家人外遊而未有監管下,不能自制地放縱自己瀏覽色情網站,在心魔操控下不能自拔犯案。
法官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可判刑八年,非禮之最高刑期為十年,任何人利用少女無知及虛榮而非禮,必須嚴懲,若相片在互聯網流傳,其傷害性更不言而喻。鑑於被告認罪免卻女童出庭覆述可怕經歷,且無證供顯示他有露體及撫弄女童私處,同時考慮他認罪及後悔,判囚四十九個月。
控方案情指,被告透過網站論壇及MSN刊登廣告自稱「思龍」,邀女童充當攝影「o靚模」,並曾以《童夢》為題邀女童到迪士尼拍攝,被告每次均先問對方年齡才邀約拍攝。被告每次替女童拍校服或便衣照後,便要她們解開上衣鈕扣、脫去胸圍或僅以毛巾蔽體繼續拍攝,期間被告乘機拉開毛巾摸胸,更向部分女童攬腰及索吻。
家中搜出千六張女童淫照
有受辱女童事後在網上揭發事件,警方調查後拘捕被告,在其寓所搜出一千六百一十五張、涉及九名受害女童的性感照,另廿四張由互聯網下載的女童性器及胸部圖像。據辯方求情時披露,涉案照片僅及第一類不雅程度,不涉性交,只拍得女童上半身及乳房,有數張則拍得一名女童的恥毛,並無性器官大特寫,照片亦無上載至互聯網。
案件編號:DCCC 109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