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詩雅
首次懷孕的內地孕婦陳太,預產期為今年二月中,懷孕十八周時曾往私家診所作超聲波檢查,證實一切正常。及至去年十一月、懷孕廿七周時預約在瑪嘉烈醫院生產,並接受首次產檢,惟要求進行超聲波檢查遭拒,「醫生話過咗廿二周照都冇用,但產前指南寫明最少可以照一次,又冇話過幾時唔照得!」
由於當日醫生只作簡單檢查便着其離開,陳太為求安心,決定自費前往私家診所進行超聲波檢查,結果發現子宮內長有一個四點七厘米大之纖維瘤,不滿瑪嘉烈醫院醫生檢查馬虎,「個醫生都冇問過我之前有冇做超聲波,又話唔照都得,點知原來我已經生咗個瘤,點可以咁求其㗎!」
加重孕婦心理負擔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議員陳克勤直斥,有關醫生的做法猶如偷工減料,無端加重孕婦心理負擔,「醫院標明可以做一次超聲波檢查,過咗廿二周做超聲波檢查又唔會傷到BB,點解唔做?」陳又指事件反映尚有不少改善空間,如產前指南應再清楚列明細節、進行超聲波檢查之懷孕周數等。「醫護人員做嘢唔可以成日愛理不理,多啲解釋,態度好啲,誤會都會少啲!」
婦產科專科醫生余啟文指出,子宮纖維瘤只能透過超聲波檢查確診,婦女患上纖維瘤十分普遍,對患者亦無影響,但懷孕婦女則需特別留意,若纖維瘤長於產道,或患者為盆骨歪位之孕婦,纖維瘤有機會阻塞產道,引致生產困難,而四點七厘米屬於中型瘤。
漠視胎兒缺陷風險
余啟文補充,超聲波有助檢查胎兒內臟及結構缺陷,以及胎兒大小是否與胎齡相符。根據法例,懷孕廿二周以下才能進行終止懷孕手術,因此超聲波檢查通常於懷孕廿二周前進行。
瑪嘉烈醫院發言人承認,醫生從未審閱陳太於十八周時接受之超聲波檢查報告,但醫生為陳太檢查後並未發現異常,亦無迹象顯示需要接受超聲波檢查。發言人強調,該院建議孕婦懷孕約十二周時接受首次產檢,期間會盡量安排超聲波檢查;如已另行接受超聲波檢查並已確認胎齡及其狀況,則不會再作同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