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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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執法權的憂慮

有立法會議員針對近年來林林總總不良營銷手法,建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以規管和打擊不良商家,並因應新條例成立專責執法機構。據聞得到不少立法會議員支持,動議通過看來指日可待。

該動議涉及七個方面,其中有五方面是為營銷手法作出新的指引和規定,一方面是賦權消費者委員會可作為代訴人,在有需要時代表權益受損的消費者向法庭提出訴訟,最後一方面是賦權消委會,或設立消費者保障專員,負責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針對近年滋擾性短訊、層壓式推銷、食品標籤問題等涉及消費者權益問題層出不窮,該議員動議之條例無論是出發點,還是具體內容,都定必對有關監管和執法機構具有參考價值。然而,對於設立一個新的執法機構,坊間學者對此卻予以保留。

有人認為,消費者委員會與證監會等機構都是在香港法例下成立的法定組織,雖然根據其所屬條例擁有若干權力,例如就部分不良行為向法院提出起訴的權力,然而,它們不屬於政府部門,沒有執法權,一旦被賦予有關權力,可能會出現問題:一、執法權和司法權未有被清楚分立;二、法定機構被賦予執法權可能有違憲法。

事實上,只有政府才可以依照法律行使執法權。例如,現時就有關商業詐騙方面的執法工作,有警方的商業罪案調查科,或者是食環署就食物安全問題執法。因此,有人擔心設立新的執法機構,會否是疊床架屋,現有執法機構會否淪為紙老虎。